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日期:二〇二四年
二、案件背景
吴X受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加入境外缅北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同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裸聊敲诈勒索,部分人员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吴X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同时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数罪并罚。郑帅律师担任吴X一审辩护人。律师重点围绕当事人在集团内部的实际地位、参与时长、主观恶性、坦白认罪等开展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吴X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认定为一般参加者、从犯,数罪并罚予以减轻从轻判处。
核心案件争议
1. 当事人在跨境犯罪集团内部属于骨干成员还是一般参加者,是否应当按骨干成员从重处罚;
2. 一人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多个罪名,数罪并罚如何确定刑期;
3. 跨境集团案件,全集团涉案金额巨大,能否只对个人实际参与部分评价,而不对集团全部犯罪金额担责;
4. 偷渡出境参与犯罪,已经受过行政处罚,该情节在刑事量刑中如何评价;
5. 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多罪名、涉恶类案件中从宽幅度如何把握。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 对吴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郑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拆解集团层级,争取打掉 “恶势力骨干成员” 的指控
梳理全案二十多名被告人卷宗材料,区分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一般参加者。论证吴X仅为底层执行人员,无招募、管理、决策、分赃权限,仅领取固定报酬,不属于骨干成员。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为犯罪集团一般参加者,排除骨干成员从重处罚的适用。
2. 区分集团总金额与个人责任,合理界定犯罪评价范围
针对公诉机关将集团全部涉案金额作为量刑基础,辩护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实际参与窝点工作时间、个人直接参与的被害人、个人实际获利进行评价,不应当要求底层人员对整个集团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全部责任,缩小对当事人的量刑评价基数。
3. 厘清数罪边界,综合各罪情节,争取合并后从轻
本案一人触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多项罪名,存在数罪并罚加重风险。律师分别对每一个罪名梳理从轻理由,提出各罪分别减轻,再进行数罪并罚,避免合并之后刑期过重。同时提出偷越国(边)境已经受过行政处罚,量刑时应当酌情考量。
4. 全面归集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量刑情节
核实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出境、参与犯罪过程,自愿认罪认罚。把初犯、受高薪诱惑出境、没有参与犯罪集团策划决策等酌定情节一并提交法庭,完整构建从轻量刑的事实基础。
5. 庭审聚焦地位作用辩护,实现降格处理
庭审重点围绕集团内部地位、作用大小发表辩护意见,重点说服法庭,当事人只是犯罪链条末端执行者,主观恶性较小。最终法院采纳,不认定骨干,以一般参加者、从犯身份予以减轻处罚。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缅北、东南XX回流人员,涉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裸聊敲诈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 被指控为恶势力集团骨干 / 积极参加者,希望打掉骨干身份降格为一般参加者;
3. 一人触犯多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希望争取整体刑期降低;
4. 境外窝点底层业务员,并非组织者管理者,但集团整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5. 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交织的刑事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跨境涉恶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可委托郑帅律师办理。该类案件首要辩护重点就是区分集团内部层级地位,争取打掉骨干成员的认定,同时厘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犯罪范围,用好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压低整体刑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