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日期:二〇二四年
二、案件背景
周X入职涉案商贸经营部,担任业务主管,团伙通过网络投放广告,虚构减肥调理老师身份,将普通食品冒充减肥功效产品,通过话术套路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经审计,周X参与诈骗总金额 528 万余元,违法所得 22 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认定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实刑)。郑帅律师担任周X一审辩护人。本案涉案金额极高,法定量刑区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重点围绕当事人属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开展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周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核心案件争议
1. 周X担任业务主管,在团伙中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参与公司核心决策;
2. 涉案金额五百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能否减轻至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3. 主管身份是否当然认定为主犯,区分管理培训行为与犯罪发起策划行为;
4. 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在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件中从宽幅度如何把握。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罚金已缴纳);
2. 周X已退出的违法所得 170000 元用于被害人退赔,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3. 扣押在案手机、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郑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厘清团伙架构,论证周X系共同犯罪从犯
梳理全案事实,本案老板为实际出资、策划者。周X虽担任主管,负责业务员培训,但系受老板招聘、安排开展工作,不参与公司经营模式设计、货源采购、利润分配等核心决策,仅执行上层指令,应当认定从犯,获得减轻处罚的法律基础。
2. 积极推动当事人大额退赃,夯实悔罪基础
指导周X在审理阶段主动退出 170000 元违法所得,配合法院后续被害人退赔工作,以实际行动降低案件社会危害,为争取缓刑创造关键条件。
3. 用好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
确认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流程、话术模式、人员分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全部法定从轻情节完整向法庭提交。
4. 针对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争取减轻后适用缓刑
本案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给出四年四个月实刑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在认定从犯基础上依法减轻处罚,综合初犯、全部退赃、认罪悔罪,当事人社会危险性低,符合缓刑法定条件。
5. 庭审聚焦量刑辩护,弱化主管身份的从重评价
庭审中区分 “业务层面的主管” 和犯罪组织的核心决策者,提出不能仅凭岗位头衔加重处罚,重点考量实际地位、决策权限、获利情况,法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缓刑判决。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保健品、普通食品冒充功效产品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
2. 当事人为小组主管、业务组长,被指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3. 公诉机关给出实刑量刑建议,希望法院改判缓刑;
4. 团伙内从事培训、管理工作,但没有参与策划出资,争取认定从犯;
5. 认罪认罚案件,通过全额退赃争取大幅度减轻量刑。
六、法律服务指引
保健品、网络销售类电信诈骗刑事案件可委托郑帅律师辩护。针对主管、组长类人员,重点辨析在犯罪集团中的实际地位,区分岗位职务与犯罪主犯身份;即便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充分运用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争取降档量刑,全力争取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