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姚XX与邓XX原系夫妻,2023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但未分家。邓XX与被害人陈XX曾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邓XX不愿继续交往,陈XX便通过打电话、发信息、跟踪等方式长期纠缠、骚扰邓XX,并向姚XX发送大量侮辱信息,严重影响二人生活。2024年5月5日,姚XX代邓XX支付给陈XX1万余元,陈XX书面承诺不再打扰。但数日后,陈XX再次采取打电话、跟踪等方式继续骚扰。
2024年5月12日上午,姚XX骑电动车途中发现陈XX,双方发生争吵。姚XX将侄女送回家后,携带事先购买的匕首寻找陈XX。邓XX得知后,因担心姚XX吃亏,拾木棍追赶。11时34分许,姚XX在某小学附近巷子内发现陈XX,持匕首追赶。陈XX躲藏在红砖后,姚XX持匕首朝陈XX左胸部等处捅刺七刀。陈XX受伤后跑出巷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XX符合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下肺等处致大失血死亡。案发后,姚XX在现场等待,主动向赶到现场的民警投案并上交凶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人姚XX的主观故意内容,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第二,被害人陈XX在案件起因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人姚XX是否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XX因情感纠纷持匕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定性,姚XX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匕首不计后果朝被害人左胸口等要害部位捅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量刑,本案因婚恋纠纷引发,被害人陈XX在案件起因上存有一定过错;姚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其亲属代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姚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1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