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曾X与被告侯X系网友关系。2017年6月,侯X向曾X介绍某虚拟币投资项目,曾X基于信任,委托侯X代为注册平台账号并购买虚拟币。2017年6月X日,曾X向侯X转账七千余元。侯X收款后,将款项分别转给蔡X、某久、某煌、某欣等案外人用于购买虚拟币,并将注册好的账号密码交付曾X,告知其修改密码及绑定银行卡等事项。2018年1月X日,曾X再次向侯X转账1.1万余元。次日,侯X将收到的款项转给姜某、刘某、某X等案外人用于购买虚拟币。2018年6月,该投资平台关闭。2024年4月,曾X以侯X未将钱款用于投资、获取利益无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侯X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及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二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侯X辩称:首先,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侯X已将款项全部用于购买虚拟币,未占有获利,不符合不当得利要件;其次,虚拟币投资受国家金融监管,曾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投资风险;最后,平台于2018年关闭,曾X至2024年才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
原告曾X则主张双方无书面协议,侯X未提供收款凭证及运营情况,构成不当得利,且诉讼时效应从其实际知晓损害之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无书面合同,但侯X代曾X注册账号、购买虚拟币并交付账号密码,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侯X收款及转出时间与购买虚拟币时间吻合,且曾X在2024年微信聊天中自认投资损失并邀侯X共同维权,前后陈述矛盾,应推定侯X已完成委托事项,未占有获利。退一步讲,即便构成不当得利,曾X最迟于2018年4月应知晓权益受损,其2024年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未提交催讨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