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肖X与何X口头约定,由何X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建肖X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三层自建房。双方约定按三层半计算面积,顶层按60%计算,单价二百余元/平方米,总价款14.7万余元,建设范围含主体及水电安装。施工期间,肖X姑父参与施工并对部分设计进行修改,肖X另请其义父负责现场监工。2024年6月主体完工,何X单方测量面积为556平方米,肖X支付部分款项后确认下欠2万元。同年9月,肖X发现三楼露台漏水,要求何X返工未果,遂自行搭建阳光棚并使用补漏针处理,支出1.1万余元。后因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仅为399.31平方米,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及质量修复产生争议。肖X诉至某法院,要求何X继续履行水电安装或赔偿九千余元、赔偿漏水修复费1.1万余元、赔偿墙面倾斜等修复费2.5万元、返还超额施工费2.3万余元。何X反诉要求肖X支付下欠工程款2万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工程款结算依据,即应按双方微信确认的面积还是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计算;
2. 房屋漏水问题的修复费用承担主体及合理范围,肖X搭建阳光棚的费用是否属于必要修复费用;
3. 房屋墙面倾斜、窗户与卫生间与设计图不符等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及修复费用承担。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何X无承建资质,案涉合同无效,但肖X已接收房屋,何X可参照约定要求折价补偿。关于面积,不动产权证证明力高于单方测量,法院按证载面积核算实际施工面积为517.36平方米,总价款13.7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及核减的水电扫尾费一千元,肖X仍需支付1.2万余元。关于漏水,肖X明知漏水仍装修并搭建阳光棚,自身有过失,阳光棚属增设构筑物费用自负,何X仅需承担一千元补漏针费用。关于墙面倾斜等,因无证据证实存在安全问题且施工时监工未提异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何X支付肖X补漏费一千元;肖X支付何X施工费1.2万余元;两项折抵后,肖X向何X支付1.1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