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经营某加工厂需扩大规模缺少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经协商,原告向被告出借20万元,约定年利息2万元。被告自2017年至2022年每年均向原告支付利息。2021年2月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0万元,年利息4万元,借款一年一借。2021年9月X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前还清本金20万元,利息第二年付清,如未还清则用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住房抵扣。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22年,2023年至2025年利息未付。原告起诉时自愿将利息降为按年利率10%主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认定;二是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责任及还款方案如何确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及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需就还款期限和利息支付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裁判结果】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XX欠原告陈XX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于2026年1月X日前偿还2万元,2026年12月X日前偿还3万元,2027年12月X日前偿还5万元,2028年12月X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9年12月X日前将所有款项全部还清;二、若被告按约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约履行,被告还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24年1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原告可宣布全部欠款立即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及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