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初,张X以经营某公司为由,向某乙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协议约定某乙投入30万元,某公司自主支配,某乙不干涉运营;期限1年,某公司按月支付利润分红五百元/单;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本金30万元;不论盈亏,某公司只需保本分红;若违约,按借款数额200%支付违约金。某乙于2024年1月9日、2月27日分两次向张X个人账户转账共计30万元。合同期内,张X及某公司未履行分红义务,到期后亦未还款。某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任X(张X前妻)及某公司连带返还借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二是任X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针对焦点一,马洁律师指出,虽双方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但某乙只收取固定分红,到期收回本金,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民间借贷特征,法院予以采纳。针对焦点二,任X辩称其非合同当事人,且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明,协议主体为某乙与某公司,任X未在公司任职,无签字;且某乙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收入用于张X家庭共同生活,或二人离婚系为逃避债务。针对焦点三,关于违约金和利息,法院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与某公司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还款责任;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且借款转入其个人账户,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任X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X、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连带支付某乙借款3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7万余元(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后续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32.7万余元;驳回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某乙负担三百余元,张X、某公司负担三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