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研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巴XX与被告巴X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7月18日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长子研某暂由女方巴XX抚养两年,男方巴X乙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一千余元;两年后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费用。然而,离婚协议生效后,原告研某一直跟随母亲巴XX生活,被告巴X乙却未能按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拖欠了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12月共计26个月的抚养费,累计达3.1万余元。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杰律师的帮助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巴X乙是否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以及拖欠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原告方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恪守契约精神,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被告方则对拖欠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可能在支付能力或支付期限上存在实际困难。柴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期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健康成长,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在柴杰律师的专业沟通与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及化解家庭矛盾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结果如下:被告巴X乙向原告研某支付抚养费共计3.1万余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于2026年2月至2026年9月期间,每月15日前支付一千余元;剩余2.3万余元于2026年10月15日前全部付清。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被告巴X乙负担。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圆满解决了本案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