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某餐饮馆因经营需要,多次在原告薛X处采购海鲜水产等货物。双方形成交易习惯,每个月底通过微信进行对账,被告在核对无误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然而,随着交易持续,被告付款逐渐拖延。截至2024年12月2日,经双方最终结算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6.3万余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薛X委托柴杰律师将某餐饮馆及其实际经营者王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6.3万余元及利息一千余元,合计6.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的认定,即被告某餐饮馆与其实际经营者王X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涉案货款的支付义务。原告主张王X作为实际经营者,参与了日常采购与对账,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是还款方案的制定与违约责任的约束。虽然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基本予以认可,但表示一次性全额支付存在资金困难。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下,给予被告合理的筹款时间,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机制,成为本案调解的核心。柴杰律师从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入手,明确了王X作为实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风险,促使被告正视债务问题,将对抗性争议转化为对还款计划的务实协商。
【裁判结果】
在柴杰律师的专业介入与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餐饮馆、王X共同向原告薛X支付货款6.3万余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2.1万元,2025年2月27日前支付2.1万元,余款2.1万余元于2025年3月27日前全部付清;二、设立加速到期与违约惩罚条款,如被告某餐饮馆、王X有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薛X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