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孙XX系夫妻关系,二人将其实际经营的某培训学校、某培训中心及某公司整体转让给被告邢XX。双方签订《培训机构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范围包括机构所有附带权益及权利,转让价款为5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XX依约完成了印章交接,并配合完成了三家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变更登记手续,邢XX实际接手经营管理。邢XX前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后续以机构无法正常经营、受到行政部门整改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5万元转让款。张XX与孙XX多次催要无果,在于欣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要求邢XX支付剩余转让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邢XX则提起反诉,主张案涉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资产属于法人财产,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已付转让款31万元及赔偿各项损失18.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张XX与孙XX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案涉《培训机构转让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三,邢XX是否应当依约支付剩余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邢XX反诉主张的垫付员工工资、学员退费、房屋租金及开办资金等损失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实质为转让三家培训机构的资质、设施设备及经营管理权等整体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转让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在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不属于买卖办学许可证的情形,故协议合法有效。张XX与孙XX作为协议权利相对方,主体适格。邢XX已实际经营管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无法正常经营系原告原因所致,故应依约支付剩余25万元转让款。关于邢XX反诉主张的垫付损失,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转让前遗留问题或应由原告承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邢XX向张XX、孙XX支付转让款2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万余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驳回张XX、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邢XX的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