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杨X在某镇政府发包、某公司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现场铺设面包砖时,被尚未固定完毕的倒塌雕塑砸伤,导致右足、右踝及腰椎等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杨X构成九级伤残,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获支持。杨X遂起诉某镇政府与某公司,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雕塑处于施工阶段,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结合杨X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酌定二上诉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连带赔偿杨X各项损失共计20.9万余元。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镇政府与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杨X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内部合同约定或承揽关系抗辩能否对抗被侵权人;第二,一审法院划分的90%与10%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第三,某公司主张案涉雕塑处于承揽人控制下,要求追加实际安装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是否应予准许。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雕塑安装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雕塑安装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X在施工场地疏于安全防范,一审认定其自担10%责任、二上诉人承担90%责任并无不当。某镇政府依据内部合同约定主张免责,以及某公司主张适用承揽关系或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抗辩,均与本案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不符,相关主体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