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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王艳翠律师代理杨X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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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翠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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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翠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面对上诉人以工程未交付、内部合同约定及承揽关系为由的复杂抗辩,王律师敏锐指出《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因内部约定而免除。在庭审中,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逻辑,有力反驳了对方追加被告及推卸责任的诉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杨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二审维持原判,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杨X在某镇政府发包、某公司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现场铺设面包砖时,被尚未固定完毕的倒塌雕塑砸伤,导致右足、右踝及腰椎等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杨X构成九级伤残,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获支持。杨X遂起诉某镇政府与某公司,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雕塑处于施工阶段,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结合杨X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酌定二上诉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连带赔偿杨X各项损失共计20.9万余元。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镇政府与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杨X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内部合同约定或承揽关系抗辩能否对抗被侵权人;第二,一审法院划分的90%与10%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第三,某公司主张案涉雕塑处于承揽人控制下,要求追加实际安装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是否应予准许。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雕塑安装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雕塑安装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X在施工场地疏于安全防范,一审认定其自担10%责任、二上诉人承担90%责任并无不当。某镇政府依据内部合同约定主张免责,以及某公司主张适用承揽关系或追加案外人为被告的抗辩,均与本案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不符,相关主体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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