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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事辩护成功|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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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网络犯罪刑事辩护成功|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不予批捕

审理法院信息:XX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某某
家属:某某
辩护人:师凡律师、翟朋举律师(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 2023 年 8 月被西安办案机关从外省家中带走并予以刑事拘留。家属面对突发刑事案件,多方打听后,前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师凡律师与翟朋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希望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师凡律师、翟朋举律师第一时间向家属细致核实案件全部经过,结合家属介绍的案情开展初步法律研判,向家属释明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后续案件走向的多种可能性。因即将迎来周末,暂时无法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两位律师利用周末两日,系统整理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同类参考判例,做好充足的会见预案。顺利进入西安市看守所完成会见之后,律师进一步掌握案件完整细节,梳理案件事实,挖掘案件潜在辩护要点,整理全套辩护文书材料。随后律师主动联系侦查办案机关,当面沟通案件,阐述辩护意见,申请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但办案机关以本案尚有其他涉案人员未归案为由,决定继续对当事人刑事拘留,保障侦查工作推进。两位律师结合刑事案件拘留期限相关规定,预判公安机关报送审查逮捕的时间节点,在当事人被拘留第 24 天主动跟进公安机关,确认案卷已经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律师即刻对接承办检察官,递交委托手续以及不予批捕的全套辩护材料,充分向检察官陈述本案不应予以逮捕的事实与法律理由,全力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处理结果。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卷证据与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本案情节以及当事人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最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侦查机关接到不予批捕决定书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离开看守所。本案涉嫌罪名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检察院结合全案证据,考量社会危险性条件,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故作出不批捕决定,案件后续侦查程序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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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朋举律师,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委会副主任 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任职西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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