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高X长期从事水果批发生意,被告韩X甲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果,双方逐渐形成交易习惯。2022年12月17日,被告韩X甲再次从原告高X处赊购柠檬、西瓜、龙眼、黄葡萄等多种水果,共计19952斤,合计货款4.3万余元。被告在与其所雇司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确认司机已从原告处装货完毕,并指示司机将货物拉走。事后,原告高X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被告在微信中承诺“过年前给你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给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高X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万余元,以及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X自愿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韩X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韩X甲是否应当向原告高X支付拖欠的货款4.3万余元。
首先,关于合同关系的成立。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凭证等电子证据和交易习惯,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双方就水果买卖达成了合意,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其次,关于货款金额的确认。被告在与司机的微信沟通中确认了装货事实,并在原告催款时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结合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被告拖欠货款4.3万余元的事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高X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韩X甲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拖欠货款4.3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韩X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高X货款4.3万余元。
二、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减半收取计四百五十余元,由被告韩X甲负担。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