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药业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25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中药材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黄芪7000公斤,单价18元/公斤,总金额12.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义务,于同年11月21日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石XX指定的收货人签收。然而,被告在收货检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始终未支付货款12.6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李泽宇律师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年度购销合同》、物流托运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拟证明双方业务往来及被告欠款事实。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能否充分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其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原主张利息自2026年1月1日起按LPR加计50%计算,但法院需审查双方合同中关于“入厂检验合格后60天付清”的约定是否构成对给付时间的明确约定,从而依法判定利息的起算点与计算基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中药材采购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证实被告尚欠12.6万元货款,被告理应给付。关于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货款给付时间,法院依法酌定利息自起诉之日(2026年3月20日)起,以12.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6万元及利息;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