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白X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余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某日零时许,白X驾驶该车沿某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减速停驶等待信号灯的刘某甲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白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某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某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白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白X将事故车辆拖至停车场,支付施救费四千余元。随后,白X申请某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定主车损失为13.1万余元,支付鉴定费数千元。因双方就理赔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白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白X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4.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保险理赔金额及费用的合理性展开。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是白X的车辆损失评估金额过高,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未提交修车发票及清单证实实际损失;二是评估报告作出后未向其送达,程序不合法;三是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法不应承担;四是施救费金额过高,请求依法酌定。白X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评估报告系合法委托作出,各项费用均系合理必要支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关于车损金额,公估结论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公估机构作出,某保险公司虽认为金额过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车辆是否完成维修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理赔款的理由。关于公估费,该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负担。关于施救费,一审法院已对跨地域托运产生的扩大损失进行了相应扣减,某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剩余施救费不符合相关收费标准。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