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贾X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贾X多次以各种理由向田X借款。田X出于朋友情谊,通过微信转账及代为支付购物款等方式,累计向贾X出借资金。事后,田X多次催要,贾X仅陆续偿还一千八百元,剩余款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X委托王菲律师代为诉讼。王菲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田X全面收集并固定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截图以及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并对双方复杂的资金往来明细进行了细致梳理。在查明贾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王菲律师代理田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X偿还借款本金1.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实际借贷本金数额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庭审过程中,王菲律师围绕证据链条展开了严密的举证和质证。针对田X主张的1.3万余元借款,王菲律师秉持客观严谨的专业态度,向法庭指出:虽然当事人主张总额为1.3万余元,但在微信聊天截图和电话录音中,该金额仅为田X的单方陈述,缺乏贾X的回复与确认。因此,王菲律师依据确凿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将实际出借金额依法界定为九千余元,并扣除了贾X已偿还的一千八百元,明确尚欠本金为八千余元。此外,针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情况,王菲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确保诉求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全面采纳了王菲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田X实际出借九千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扣除已还款项,贾X应偿还八千余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和利息,逾期利息应以八千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鉴于贾X缺席审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贾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X借款本金八千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田X负担三十余元,贾X负担一百元。判决生效后,王菲律师已及时告知田X相关权利义务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