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彭X乙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彭X乙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导致原告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某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俊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彭X乙累计拖欠货款共计11.7万余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某法院于2026年6月9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初期,被告彭X乙对原告某公司起诉的基本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明确表示原告起诉属实,并表达了愿意分期支付拖欠货款及律师费的调解意愿。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彭X乙拖欠原告某公司货款的具体清偿方案、违约责任的设定以及附属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上。鉴于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案件的实质已从事实认定转化为执行方案的制定。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个既能保障原告某公司债权安全,又符合被告彭X乙实际履行能力的分期还款计划。同时,为防范被告在调解后再次违约的风险,如何设置有效的违约惩罚条款,确保原告能够迅速恢复强制执行权利,成为调解过程中的关键。此外,原告前期主张的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如何处置,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成本的最终分担,也是双方博弈与协商的重点。刘俊宏律师在调解中精准把握上述焦点,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引导双方达成利益平衡。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被告彭X乙分期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11.7万余元,具体为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4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27年2月4日前支付3.7万余元;第二,被告彭X乙需在2027年2月4日前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三千元;第三,设定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案包含未到期部分的货款、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第五,案件受理费两千六百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余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一千一百余元,合计两千四百余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6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双方于2026年7月1日在庭前调解笔录上签名,协议自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某法院依法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