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住某市某区某地)与被告李X(住某市某县)因居住村庄较近而相识,张X系养羊户。2015年左右,张X将活羊以总价2万元的价格赊购给李X。201X年11月14日,李X给张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张X羊款2万元。201X年12月,李X给付张X1万元,尚欠1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张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支付剩余尾款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李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张X梳理交易细节,固定了《欠条》等关键证据。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被告李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经与李X电话核实,其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有效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责任,因双方在结算时未就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在催要过程中亦未达成明确约定,原告以起诉方式明确表达不再同意延期,故逾期付款责任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X请求被告李X支付剩余购羊款1万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标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0%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货款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X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余元,由被告李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