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杨琴律师担任被告 B、C、D(工亡职工全部近亲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涉死者受个人聘用,以个人挂靠某物流企业的形式从事货运运输工作,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事故发生之后,死者近亲属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处拿到全部侵权损害赔偿。
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死者构成工亡,被挂靠的原告 A 物流企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物流企业不服工伤认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判决驳回企业诉求,工伤认定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死者近亲属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近亲属部分工亡待遇请求。原告 A 物流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理由为:家属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取得足额侵权赔偿,基于损失填平原则,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整理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全套证据参加庭审。庭审中重点阐述: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两套独立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法律目的均不相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不能因为第三方已经赔付就免除单位的法定工伤责任;仅丧葬费属于实际支出类损失,不支持双重赔付。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认定被挂靠物流企业应当承担工亡保险责任;已经实际获赔的丧葬类费用不再重复支持,但依然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案件总结
个人挂靠物流企业从事货运的人员发生工亡,死者家属已经从交通事故侵权方处拿到侵权赔偿。经杨琴律师代理,法院判决被挂靠的物流企业向死者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因已经在侵权案件中获赔不再重复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物流企业承担。当事人的工亡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三、律师价值
1.厘清双重赔偿法律逻辑,击破 “填平原则一刀切” 抗辩
针对用人单位以 “已经拿到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已经填平,不能再拿工伤待遇” 作为核心抗辩。律师区分两类法律关系:交通事故侵权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障劳动法律关系,二者请求权来源不同;填平原则不能直接跨法律关系适用,该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
2.区分不同工亡待遇项目,做差异化抗辩,实现利益最大化
精准区分待遇性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障抚恤性质,可以和侵权赔偿并行;丧葬补助金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宜双重获赔。既全力争取核心工亡补助金,又尊重司法裁判尺度,合理看待丧葬项目结果。
3.运用挂靠情形工伤司法解释,锁定被挂靠单位责任主体
引用司法解释关于个人挂靠对外经营、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结合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行政判决,夯实物流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否定企业想要免除责任的诉讼主张。
4.整合全链条生效法律文书,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将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生效裁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作为证据提交。用已经生效文书固定工亡事实,降低案件事实争议,强化我方主张的可信度。
5.把握案件诉讼方向,向当事人做好裁判预期管理
提前向委托人释XX法实践口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支持,但实际支出类的丧葬费用存在不重复赔付风险,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合理预期。
6.熟练处理行政 + 民事交叉的复杂工亡案件
本案经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多个程序,代理律师理顺多份文书之间的效力关系,民事审判中直接利用前置生效裁判,避免重复对工亡事实重新举证。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挂靠经营模式下,被聘用人员发生工亡 / 工伤,被挂靠单位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工伤 / 工亡由第三方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受害方已经拿到侵权赔偿,用人单位以此拒付工伤待遇;
3.已经完成工伤认定,企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试图撤销工伤认定;
4.工亡案件,近亲属作为共同权利人,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5.劳动仲裁支持工亡待遇,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服务指引
如果遇到挂靠用工发生工伤、工亡,或者工伤由第三方交通事故造成,已经拿到侵权赔偿但单位拒绝工伤赔付,可携带工伤认定文书、事故材料、侵权案件判决书预约咨询。律师可以协助处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代理。
提示:第三方侵权赔偿不等于免除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但实际花费类项目司法实践有可能不再重复支持;挂靠模式下被挂靠单位依法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