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张X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4月,张X向田X提出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5月,月利率为2.4%。协议签订后,田X通过银行卡向张X转款1万余元,通过信用卡转款3.9万余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张X出具收条。同年4月22日,张X再次向田X借款1.2万元,田X通过银行卡转账交付,张X出具借条及收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4年5月21日,月利率为2%。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张X均未偿还。田X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张X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逾期利息1300余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借款本金的认定;二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借贷形成合意,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关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4%及2%均超过了法律支持的上限,故依法调整为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关于律师费,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X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准,自2024年5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3.8%计息);二、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X本金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准,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3.8%计息);三、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由被告张X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