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郭XX、米XX经朋友介绍相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4年11月13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XX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当日,如逾期不还,出借人有权追回借款并加收违约金,且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被告米XX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郭XX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处签字。同日,原告李XX通过手机银行将10万元转入被告米XX账户。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李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中,法院依原告申请裁定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承担何种还款责任;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三、两张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实际还款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XX向被告提供借款,二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两张借条针对同一笔借款但还款期限不一致,应以在后的时间即2024年11月某日作为还款时间。二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10万元本金的诉求。关于利息和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支持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利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标准,法院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即9.3%计算,并以原告主张的2万元为限。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属于诉讼费范畴,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计算,以2万元为限);给付保全申请费一千一百余元及律师费五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