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月,原告岳X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臧X相识,双方签订了《2023年国家事业单位考试VIP培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某地教师考试笔试及面试培训,原告需听从安排并保证出勤。关于退费条款,双方约定若原告按被告安排参加考试及面试,最后没有被录取的,被告退还原告全额学费。协议签订后,原告自2023年1月至3月期间,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4.1万元,被告于2023年1月出具了1万元的收据。此后,原告参加了面试但未能通过,未被录取。原告要求被告按约退款,经催要,被告于2023年5月退回五千元,剩余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岳X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款项1.2万元及自违约之日起算的利息。被告臧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全额退还培训费用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未被录取全额退费”,该条款清晰明确,被告未按约退款已构成违约。法院需审查该培训协议的效力以及退费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其二,原告主张退还的资料费是否具备合同依据与事实基础。原告主张转账款项中包含一千元资料费,要求被告一并退还。法院需审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是否对资料费及其退还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学费退还,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未被录取则全额退还学费,现原告未通过面试,退费条件已成就,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剩余1.5万元学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资料费,因书面合同中并未对资料费及退费作出约定,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一千元与本案培训合同存在直接关联,故对该部分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未及时退还学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退款期限,利息应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臧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岳X学费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岳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