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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某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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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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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在一审阶段,李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促使对方当庭自认欠款事实,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面对对方二审以“未最终结算”为由企图逃避逾期利息的上诉,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敏锐指出对方在一审中已对货款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达成一致,其二审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李律师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和清晰的答辩意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对方的无理主张,最终实现二审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至2020年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器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集团公司签订《钢筋套管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供应商品及质量标准、结算和付款方式等核心事项。合同履行期间,某器材公司累计向某集团公司供应材料,货值共计51.9万余元。后经双方采购负责人对账确认,某集团公司尚欠某器材公司货款21.9万余元。因某集团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欠款,某器材公司遂委托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集团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1.9万余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审理中,某集团公司对某器材公司主张的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集团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某集团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超合同金额供货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在供货完毕后60日办理最终结算。因某器材公司超金额供货且无法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交付情况,双方未能补签合同及办理最终结算,故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应支付利息。此外,某集团公司认为利息起算时间有误,应在货款金额达成一致并办理最终结算后才开始起算。对此,某器材公司答辩指出,某集团公司逾期在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中某集团公司对某器材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予以明确认可,且双方就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及起算日期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二审中,某集团公司虽主张双方对实际供货金额存在争议,试图对其在一审中自认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因其未能提出合理的理由与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期并无不当,某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某集团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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