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原告)与某置业公司(被告)签订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某项目精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认工程固定总价为4216万余元。截至起诉前,某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工程款618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发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涉案工程结算总价及欠付金额的认定,特别是在补充协议原件缺失情况下的证据采信;二是某置业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违约金及未开具发票等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三是某发展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某建设公司未能提供补充协议原件,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相互印证,确认工程固定总价为4216万余元。扣除已付款项及代付款后,未付工程款为618万余元。因工程尚未超过两年保修期,扣除3%保修金后,某置业公司应支付49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置业公司关于质量、违约金等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某发展公司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在492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核心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