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林XX与被告蒋XX原系合作伙伴关系。2018年6月21日,双方签订《苏州市政府围墙铁丝网围栏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林XX提供围栏立柱、网片、辅材及人工等,蒋XX支付相应款项。合同总价款为6.9万余元,最终优惠确定金额为6.9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签订时支付1万元预付款,材料进场确认后支付4万元材料款,安装结束并经业主验收确认后支付1.9万元。
合同签订后,林XX依约于2018年6月底至7月初开工,并于同年7月底至8月初完工交付。然而,蒋XX仅支付了预付款1万元、材料款2.6万元及后续1万元,剩余2.3万元工程款经林XX多次催讨,蒋XX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XX委托嵇成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XX支付欠款2.3万元及逾期利息4千余元,合计2.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工程是否已实际完工并验收,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针对上述焦点,原告林XX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施工及交付过程,并提交了施工合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以及两份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稿。录音证据清晰显示,蒋XX在电话中明确确认尚欠2.3万元的事实,并承认经济困难要求延期。被告蒋X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项目,被告理应支付工程价款。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2.3万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合同未作约定且原告未提交业主验收的直接证据,法院依法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原告首次催讨之日即2020年10月13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XX工程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八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