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于2025年2月12日入职某公司,被安排至某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三十元/小时,某公司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4月8日,张X在工作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劳鉴委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自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11月13日。双方于2025年11月14日解除用工关系。张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六千九百余元。某公司已支付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余元及医疗费等。因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产生争议,张X委托梁俊宇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二、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认定;三、各项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及医疗费等)的计算与支付;四、已支付款项的抵扣问题。某公司对工伤事实及鉴定结论存疑,对工资标准及护理费、部分医疗费等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反驳工伤认定及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认定张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六千九百余元。裁决某公司支付张X工伤待遇差额共计14.7万余元,包括医疗费差额一千二百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百余元、护理费三千余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三百余元,并扣除已支付的六千余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