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于2017年6月入职被告某公司任职针车。2024年3月4日,王X下楼打卡时摔倒致左膝受伤,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某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某劳鉴委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9级,并确认了工伤医疗期。王X于2024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为其参加单项工伤保险。后王X明确与某公司解除用工关系。因某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王X申请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万余元及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等。
【争议焦点】
某公司辩称,已为王X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伙食费等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王X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不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医疗补助金;护理费标准过高,营养费无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 用人单位与社保基金在工伤待遇中的支付责任划分;3. 各项工伤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及已付款项的抵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聘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支付有关费用。王X虽已退休,但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有权主张相关待遇。法院结合当地护工工资标准及王XX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7万余元,护理费为7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2万余元,合计12.8万余元。因某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因某公司不存在未足额缴费导致待遇降低的情形,不予支持。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王X工伤保险待遇9.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