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5日,原告某典当公司与被告王XX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王XX向某典当公司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4月12日,含税月综合费率24‰,含税月利率1‰。王XX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某典当公司依约发放当金35万元。当期届满后,双方多次续当,最后一次续当至2024年8月10日届满。期间,王XX支付综合费至2024年8月10日,利息支付至2024年7月11日。续当期限届满后,王XX未赎当亦未续当,构成绝当,且拒不偿还当金。某典当公司遂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王XX偿还当金35万元及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承担律师费1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系典当合同关系还是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综合费、利息及违约金是否超过法定上限。被告王XX辩称双方为普通民间借贷关系,不应按典当关系支付高额综合费及利息、违约金,主张欠付本金对应的利息及综合费应按LPR的四倍为限进行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续当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赎当或续当,构成绝当,应偿还当金35万元。关于息费,绝当后综合费用不再支持,利息和滞纳金年利率合计19.45%,未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法院判决:一、被告王XX偿还某典当公司当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及滞纳金(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