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3月15日清晨,死者郄X驾驶某EXXXXX电动自行车沿某区某村某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左XX无证饲养且未牵引的德XX发生碰撞,导致郄X摔倒受伤。郄X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德XX非道路交通参与者,事故成因无法判定。死者家属谢XX、谢XX、谢XX委托朱鹏霄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左XX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扣除左XX前期已支付的9万元,诉请其再赔偿93万余元。左XX辩称本案属意外事件,应退回交警部门处理,且死者未戴头盔应自担责任,双方前期已调解完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本案是否应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还是应当退回交警部门重新处理;第二,左XX是否应当再赔偿谢XX等人因郄X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已经两级交警部门作出决定,均认为责任无法认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应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被告要求退回交警部门的抗辩于法无据。关于责任划分,左XX放任未牵引的德XX在公共道路奔跑,未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郄X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左XX承担70%的责任,郄X自担30%的责任。经法院依法核算,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96万余元。按照70%的责任比例并扣除已支付的9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左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谢XX等人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