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险,保险金额为28万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2月至2025年2月。2024年6月18日,驾驶员郭XX驾驶该投保车辆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处时,因操作不当掉入排水沟,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乘车人彭某甲受伤及排水沟树木等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施救费及路产赔偿等费用。为确定车辆损失,经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为14.8万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七千余元。因双方就理赔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某运输公司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8万元、施救费1.8万元、路产损失5800余元及鉴定费七千余元,共计17.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车辆损失鉴定金额的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剔除风扇总成、前钢板总成、压缩机等争议配件,并要求回收旧件及提供原厂标示。第二,施救费的合理性与分摊。被告主张事故地有维修资质厂家,原告将车辆拖回某市属于扩大损失,且施救费应为主车、挂车及货物分摊,被告仅应承担三分之一。第三,路产损失是否构成重复索赔。被告辩称其已向案外人王X甲支付了树木损失5800余元,认为原告主张的路产损失属于重复索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评估报告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针对被告的异议,评估机构已作出详细答复,证明受损配件更换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故法院对14.8万元的车辆损失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施救费系事故后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未区分主挂车等具体金额,法院酌定支持九千余元。关于路产损失,原告提交的发票证明该款项系赔偿公路管理处的沥青路面及排水沟等设施损失,与被告已赔付的树木损失并非同种损失,不构成重复索赔。评估费系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运输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及评估费共计1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余元,减半收取1900余元,由被告负担1800余元,原告负担9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