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2022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郭X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于北京市丰台区某银行网点等地,先后办理5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千八百元。经查,被害人尕X、罗X等2人被电信诈骗的共计六万余元钱款被转入郭X出售的银行卡内。
2022年2月23日,郭X通过对其中一张涉案银行卡办理挂失、补卡、取款的方式,将卡内人民币二万元占为己有。2022年3月1日,郭X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二千八百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郭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郭X的辩护人于海东律师介入本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二、案件焦点
罪名认定与数罪并罚问题:郭X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后续挂失取款的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盗窃罪,应否数罪并罚。
量刑情节的认定:郭X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尤其是盗窃罪的自首能否成立。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评估:郭X作为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影响量刑。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于海东律师提出的意见,认定:郭X到案后如实供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对该罪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对盗窃罪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被告人郭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继续追缴郭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已冻结的账户金额并入追缴项执行。
随案移送的退赔款二千八百元、储蓄卡三张、手机一部均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