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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龙利律师代理唐X名誉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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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潘龙利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首先,律师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从“特定指向性”和“侮辱诽谤事实”两个维度进行有力抗辩,指出涉案词汇无专有性,切中案件要害。其次,在证据组织与质证环节,律师敏锐捕捉原告病历记录中的矛盾点,成功否认精神疾病与涉案行为的因果关系,并指出其经济损失证据缺乏证明力。潘律师逻辑严密、攻防有度,最终帮助当事人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实现胜诉,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作室及经营者李某甲诉称,其从事服饰设计及非遗工艺制作,具有良好声誉。被告唐某在双方摄影合作后,于某视频平台及某社交平台发布标题为“南宁漫展抽象人”“南宁抽象白嫖女”等视频,恶意诋毁两原告,导致原告名誉贬损、经济下滑,李某甲甚至精神受创住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在某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天,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唐某在潘龙利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原告未能证明涉案账号系被告所有;视频内容未明确指向原告,相关词汇不具备专有性;被告主观无恶意,客观未侵权;原告主张的精神疾病及经营损失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且金额计算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是否明确指向两原告,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与被告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潘龙利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名誉权侵权的核心在于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特定指向性。涉案视频中提及的词汇不具备专有性,通过某地图软件、某电商平台等公开渠道搜索均无法指向两原告。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精神疾病及经营损失,律师通过质证指出原告入院记录显示其入院前已知晓自身病情,且经营损失计算仅凭个人纸条,缺乏证明力,成功切断了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并未明确指向两原告,且不存在侮辱、诽谤情形,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双方确认视频已删除,法院不再处理。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工作室、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负担。潘龙利律师代理被告取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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