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以来,刘XX实控某公司等多家企业,与某公司达成项目合作。2022年8月至11月,刘XX指使周XX、张XX等人冒充某公司工作人员,接待被害单位某公司考察人员,骗取信任后传递盖有假冒印章的合同。被害单位基于错误认识,与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1.38亿余元及1.37亿余元巨额货款。货物发至刘XX指定仓库后,刘XX潜逃并销赃。张XX作为某公司员工,受指使参与接待及传递虚假合同,未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张XX接警方通知主动投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XX履行员工职责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提出,张XX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对整体诈骗谋划不知情;客观上仅从事事务性接待与合同传递,未参与核心磋商,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其也属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大幅从宽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足以证实张XX在他人指使下,冒充某公司员工接待被害单位、传递未通过正常程序盖章的合同文本,主观上明知且客观上造成被害单位巨大损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张XX犯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因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后退赔被害单位,冻结资金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