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车辆停放路边,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对方受伤严重,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由此提起诉讼主张高额赔偿。保险公司以车辆驶离现场为由抗辩属于肇事逃逸,要求商业三者险拒赔。同时案件还存在误工期、护理期时长、各项赔偿项目金额的重大争议。黄维宝律师作为肇事驾驶员及车辆所属方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核心抗辩意见,认定本案驾驶员驶离现场不构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能拒赔。事故按照同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相关损失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驾驶员及车辆所属方无需自行承担赔偿。同时法院结合伤情、鉴定意见对误工期、护理期予以合理酌定,对不合理赔偿请求予以剔除。
律师价值
1.针对保险公司 “驶离现场即逃逸、商业险拒赔” 的关键抗辩,律师重点从主观方面论证,驾驶员并不知晓事故发生,离开现场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结合庭审调查还原事发客观场景,说服法院认定逃逸证据不足,保住商业三者险赔付资格,避免当事人面临巨额自行赔偿风险
2.针对鉴定给出的区间范围,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对过长的误工期、护理期提出抗辩意见,推动法院在鉴定区间内酌定合理期限,防止按照鉴定最高区间计算赔偿,减少当事人一方的赔偿负担。
3.庭审当中对医疗费、其他各项损失逐项核对,对无医嘱的外购药等不合理支出提出异议,协助法庭甄别应当支持与不予支持的损失项目。
4.充分论证案涉损失应当优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担赔付,最终实现当事人个人及所属公司不用承担实际赔付责任,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