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纠纷|程娣律师代理发包人二审胜诉,促成对方交付完整工程资料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企业,案涉工程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娣,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案涉工程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
双方签订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上诉人承接案涉项目土建及安装施工。工程完工后,上诉人虽移交部分工程资料,但该批资料达不到档案归档验收标准,项目长期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起诉,请求判令承包人交付全套合格竣工资料、配合完成竣工验收。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资料已经交付完毕、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配合提交资料。
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程娣律师继续接受发包企业委托开展代理工作。接受委托后,程娣律师认真研读上诉状,逐条拆解上诉人上诉理由,针对诉讼时效、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款与交付资料义务能否抵销三大争议焦点进行梳理。 程娣律师调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档案馆出具的资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书面说明、历次交接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时效抗辩,检索法律规定,论证交付竣工资料、配合验收属于法定行为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针对对方以未收到工程款拒交资料的观点,论证支付工程款和交付竣工资料属于两项独立义务,不能互相抵销。庭审中,围绕施工范围边界、归档资料法定标准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同时区分承包人实际施工范围,剔除不属于其施工的资料诉求,既维护委托人核心权益,又尊重客观施工事实,全力争取二审有利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交付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既是合同约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工程款给付与提交竣工资料分属不同义务,不能以欠付工程款拒绝交付资料;一审判决交付资料范围超出上诉人实际施工范围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按实际施工范围交付完整施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驳回原审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程娣律师案件价值:建设工程二审复杂案件,律师精准辨析建设工程法律规则,驳斥时效、债务抵销抗辩,帮助企业拿到竣工资料,扫清项目验收障碍。搜索荆门律师推荐可以找到程娣律师,擅长建设工程、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