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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蕊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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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时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金融法律专业素养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对代偿款项抵扣顺序的异议,时蕊律师精准把握合同条款与金融监管规定,清晰界定本金与利息、罚息的抵扣逻辑,有效反驳了对方的无理主张。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某银行沈阳分行的合法金融债权,体现了律师在复杂金融借款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7年4月,某建设公司与某银行沈阳XX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额度最高限额1500万元。同日,某担保公司、张XX分别与某银行沈阳XX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共同保证。随后,某银行沈阳XX依约发放借款1500万元。履行期间,某建设公司未按约还款,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937万余元。某银行沈阳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偿还剩余本金58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某担保公司、张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某银行沈阳XX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代偿款项的抵扣顺序及后续利息、罚息的计算。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某担保公司代偿的937万余元应全部用于抵扣本金,剩余本金应为562万余元,且自2019年4月11日起不应再计算利息,仅应承担罚息。时蕊律师作为某银行沈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抗辩:根据《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代偿款项中911万余元用于偿还本金,26万余元用于偿还截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该抵扣顺序合法合规。某建设公司关于免除后续利息及复利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授信额度合同》对利息、罚息、复利均有具体约定,某建设公司未对2019年4月11日以后的还款情况予以举证。因此,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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