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沈阳XX与被告王X、魏X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银行沈阳XX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王X提供消贷易额度100万元。2017年7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该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期限10年,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逾期罚息上浮50%,等额本息还款。如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本息提前到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给付二被告借款60万元。然而,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20年4月20日,尚欠原告本息共计40.6万余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偿还借款本金38.9万余元及利息等1.6万余元,共计40.6万余元,魏X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第二,二被告的违约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原告主张提前到期并要求一次性偿还本息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第三,被告魏X乙作为共同还款人,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应付本金利息证明等证据,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二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二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魏X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沈阳XX欠款本息40.6万余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银行沈阳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五百余元、公告费五百余元,由被告王X、魏X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