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集团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0年变更名称并使用“中阀”字号,主营阀门制造等。某机电公司成立于2019年,主营五金、机电及阀门销售等,名称中亦包含“中阀”字号。某集团公司认为某机电公司攀附其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机电公司停止使用“中阀”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集团公司对“中阀”字号不享有独占权,驳回其全部诉请。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时蕊律师接受某机电公司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1. 某集团公司对“中阀”字号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即“中阀”字号能否与某集团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指向关系;
2. 某机电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阀”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混淆可能性及某机电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攀附故意。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双方均补充提交了相关判决、检索报告及合同发票等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综合考量字号知名度、竞争关系、混淆可能性等因素。经查,“中阀”字号在行业内已被数百家企业广泛使用,某集团公司使用“中阀”的时间并非最早。从使用方式看,某集团公司对外宣传多使用特定标识或简称,难以使公众将“中阀”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某机电公司使用同等字样大小的企业全称,未突出使用“中阀”字号,所售产品均明确标注各自来源,未暗示与某集团公司存在特定关联,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综合考虑“中阀”的字面含义、在先使用历史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域属性,某机电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由某集团公司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