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19日,孙X与于X在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X将位于X市某区、建筑面积50余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于X,转让价款35万元。合同约定,于X支付5万元定金后,剩余房款分24期支付,每月16日支付1万元,至2022年8月16日支付尾款7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同日,于X支付定金5万元。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4日,于X通过银行转账向孙X提供的银行卡(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支付购房款共计22万元。此后,于X未再支付剩余8万元购房款。孙X多次联系于X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于X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于X一次性给付孙X购房款8万元及违约金。于X不服,以孙X将其微信拉黑且人在国外、担心诈骗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于X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与于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针对于X提出因孙X将其微信拉黑及人在国外导致未及时付款的抗辩,法院查明,双方已付购房款均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因此,孙X将微信拉黑及人在国外的事实,对于X按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房款均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于X以此为由主张未按约付款不属于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于X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余元,由于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