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某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赵XX; 被告(反诉原告):某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樊某某; 第三人:某物流信息公司。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第三人公司,被告承诺对第三人公司 2018‑2022 年度净利润作出保底,未达标则由被告补足差额。后双方就保底条款效力、补足金额产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向第三人补足保底净利润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维权相关费用;被告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案涉保底相关条款无效。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被告提起反诉后合并审理,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申请司法会计鉴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两次开庭。杨霞律师作为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庭审,提出保底条款属于名股实债、违背投资风险共担原则,对方控股股东不当干预经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等抗辩意见,申请对目标公司财务开展司法审计,提交大量证据,同时提出反诉主张条款无效。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委托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结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作出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净利润保底条款属于股东之间商业安排,合法有效。司法会计鉴定显示第三人公司对应年度未达到约定利润标准,被告应当履行利润补足义务;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方不正当阻碍经营条件成就,疫情亦不能免除本案补足责任;资金占用费因双方对金额长期存在争议不予支持。反诉确认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内容
1. 某物流公司向第三人补足 2020‑2022 年净利润 XXX.62 元;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鉴定费按判决予以分担。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