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田某某; 被告:刘XX,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
原告与刘XX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接栈道安装劳务工程,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尚欠劳务费未付清。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及利息,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杨霞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梳理施工、结算相关证据,明确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人参与多轮协商谈判,权衡当事人权益,与各被告沟通付款方案、付款期限、违约后果,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调解理由
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适用法条
民事调解相关法律规定。
调解内容
1. 某建设工程公司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合计 XXX 元; 2. 若该公司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 3. 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全部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保全费按协议约定承担。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