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王XX为牟利,以招募方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XX、陆XX、杨XX、赵XX、包XX、杨XX、武XX、郭XX、杨XX、李XX、孙XX、李XX、孟XX、李XX等人为他人组织卖淫起协助作用。王XX于2024年3月15日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某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忠旗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XX的辩护人。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各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王XX的行为定性,辩护人提出王XX的犯罪事实更符合介绍卖淫罪;二是罚金数额是否过高,公诉机关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建议以其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处以罚金是否合理;三是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准确认定及追缴、折抵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卖淫女来源、合作模式及流程掌控来看,王XX将原本独立的卖淫个体通过策划、纠集等手段联系在一起,具有组织性和约束力,起主导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关于介绍卖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罚金,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判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罚金;对协助组织卖淫罪,因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法院根据被告人刑等情节,对公诉机关建议过高的罚金予以相应调整。关于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厘清各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及扣押款项归属,予以追缴或折抵罚金。最终,法院判决王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万元;杨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其余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