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5 年,驾驶人赵X无证驾驶案涉小型普通客车,与周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X以及摩托车乘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驾驶人赵X与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员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赵X,车辆经由杜X借用后,交由无证的赵X驾驶,涉案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之后,两名受害人均入院治疗,摩托车乘员出院后,后续因交通事故损伤继发并发症最终死亡。经司法鉴定,该乘员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同时对周X伤情进行鉴定,确定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周X未构成伤残。周X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委托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赵沐瑶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多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本案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负有抢救费用垫付义务,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即便垫付也享有追偿权;部分被告抗辩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责任划分、死亡损害的因果关系比例均存在较大争议。
案件焦点
1、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出借链条中,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管理人、无证驾驶人各方主体过错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在内部分配。
3、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同等原因力,死亡相关损失应当如何核算与分担。
4、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何确定,鉴定费用应当由哪方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驾驶人无证驾驶,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抗辩不予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资格的杜X,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杜X作为车辆管理人,未尽审查义务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存在过错。同等责任范围内,无证驾驶人承担 70% 侵权责任,车辆管理人杜X承担 30% 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死者死亡与交通事故为同等原因,对各项人身损失依法核算。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周X各项损失合计 18 万余元,扣减前期已经垫付 1.8 万余元,还需支付 12.8 万余元,另赔付周X个人人身损失 5.1 万余元;无证驾驶人赔偿周X各项损失 7 千余元、鉴定费 7 千余元;车辆管理人杜X赔偿周X各项损失 3 千余元;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