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某殡仪服务类企业与案外餐饮公司签订《商铺招商合同书》,将一处商业楼餐厅对外出租经营,合同约定每年经营管理费 21 万余元,同时需要缴纳房屋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计 10 万余元,合同明确禁止二次转租。王XX系该餐饮公司实际经营者,取得公司授权可对案涉餐厅开展经营、转让等相关事务。
后经主管单位同意,王XX将案涉餐厅经营权、装修、设备及库存物资一并转让给杜XX,双方签订餐厅转让合同,转让总价款 14.2 万余元,该价款不含房屋押金、后续租金。杜XX先后支付定金、转让费、保证金等各类款项合计 24.2 万余元。杜XX受让经营后,因自身无力继续经营,出具终止合同承诺书,承诺终止合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后续经营场地主管单位发出租金催告,要求缴纳下一年度经营管理费。
因各方就 10 万元保证金退还事宜协商未果,杜XX提起本次诉讼,委托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赵沐瑶律师作为代理人,请求判令两名被告退还保证金 10 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始的商铺招商合同。
庭审过程中,转让方王XX抗辩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原告此前已经就同一保证金提起过诉讼,生效裁判已经驳回其诉求,本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认为原告已经概括承接原租赁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涉案殡仪服务企业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还保证金。
案件焦点
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
2、案涉《商铺招商合同书》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能否予以解除。
3、受让方杜XX主张返还保证金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占用场地产生的占用费如何处理,保证金与占用费如何抵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诉案件当事人不包含本案殡仪服务企业,前后案件当事人不一致,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受让餐厅后概括承接原承租方在招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原告无力经营、拒不缴纳年度经营管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认定案涉商铺招商合同于庭审增加诉求当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支付实际占用餐厅期间的占用费 3.7 万余元;出租方应当退还房屋保证金 8 万余元,两相抵扣后,判令殡仪服务企业向原告退还 4.2 万余元。因原告自身原因停止经营,履约保证金 2 万余元不予退还。
判决要点:一、案涉商铺招商合同予以解除;二、涉案殡仪服务企业向原告退还 4.2 万余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分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