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交通肇事刑事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交通事故致死案件、自首、赔偿谅解辩护、认罪认罚法律适用
判决时间
2026年8月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康丽,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前科等情节,依据刑诉法177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内容
嫌疑人驾驶小型轿车超车时,与左转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交警认定嫌疑人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标准。
案发后嫌疑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嫌疑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律师辩护,检察院综合全部从轻量刑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康丽律师
1.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承担主责/同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2.已经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希望争取不起诉不留案底;
3.事故后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具备自首情节;
4.本人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想要争取不被起诉;
5.担心被判刑影响公职、工作,需要刑事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
三、康丽律师服务内容
1.查阅交通肇事全部卷宗,梳理事故责任、自首、谅解等各类从轻情节;
2.协助核对赔偿、刑事谅解文书,确保证据形式合法有效;
3.起草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
4.讲解认罪认罚制度,向当事人释X不起诉、起诉判刑的法律后果;
5.解读不起诉决定书,告知不起诉后续处理、档案影响;
6.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全流程风险评估,提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