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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砂石渣石交易二审维持原判,成功追回货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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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面对对方以涉嫌非法采矿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代理律师梳理拍卖及授权文件,固定聊天、过磅等交易证据,厘清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成功否定对方程序抗辩,锁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帮助委托人拿回货款及逾期利息,实现诉讼核心目标。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8月26日

代理一方: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砂石渣石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为公路拼宽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工程渣石,该批渣石经由公开拍卖,由某新材料公司竞拍取得所有权。供货方与该新材料公司系合作挂靠关系,新材料公司出具证明确认供货方有权对外销售案涉渣石。

贸易公司系案涉渣石实际采购方,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独资股东全程对接案涉砂石交易,其亲属亦参与交易沟通,公司员工负责对接收货事宜。2024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期间,供货方向该贸易公司供应渣石共计4017.05吨,货物运送至指定厂区,过磅单据记载发货主体为该贸易公司,双方约定包到厂单价每吨40元,总货款合计160682元。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合计支付货款80000元,剩余货款经供货方多次催讨,采购方迟迟不予支付。

 

供货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贸易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提起多重抗辩:一是主张供货自然人并非渣石所有权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主张案涉交易砂石属于供货方无证非法开采,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三是抗辩剩余未付货款仅为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供货方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独资股东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贸易公司、独资股东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上述抗辩理由,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二审阶段上诉人继续提交拍卖网页、让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等证据,试图证明供货方存在自行非法开采矿石行为,以此否定买卖合同效力、否定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仍主张剩余货款仅20000元,理由为独资股东患病无法调取完整付款凭证。

我方质证并提交对应证据反驳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案涉交易渣石来源于合法拍卖取得的工程弃渣,并非私自开采矿石;上诉人提交的视频、照片对应的现场为案外第三方施工项目,并非本案案涉交易标的物;双方交易吨数、单价证据完整,上诉人主张仅欠20000元没有有效付款凭证支撑。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证据后认定:案涉交易渣石货源合法,供货方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非法采矿事实;上诉人主张尚欠货款20000元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员工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二审依法缺席审理。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贸易公司、对接交易的员工共同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 请求判令该贸易公司独资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由各被告承担。(庭审中我方根据案件事实对货款本金金额予以调减)

 

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1. 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806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按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利息;

2. 贸易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827元;

3. 独资股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我方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方共同负担909元,剩余部分由我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贸易公司、独资股东自行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工程渣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核心难点集中在三点:第一,工程拍卖取得的弃渣,实际对外销售的自然人主体,如何证明自身具备合法的销售处分权利,取得原告适格主体地位;第二,买方以“供货方涉嫌非法采矿”作为核心抗辩,试图将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排除法院受理范围,以此逃避货款给付义务;第三,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认定,交易过程中公司、股东、公司员工多方人员交叉对接业务,需要厘清实际付款义务主体。

 

本案中,买方全程围绕“非法采矿”展开抗辩,但是区分两个法律关系十分关键:民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与行政层面是否存在非法采矿属于不同法律评价。即便存在涉嫌违法线索,也应当交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置,不能直接否定民事合同项下收货一方应当支付货款的民事义务。

我方在代理过程中,完整梳理拍卖档案、让售合同、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夯实货物来源合法的基础事实;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内部记账凭证、过磅单,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交易吨位、约定单价;针对一人公司股东,紧扣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规则,股东无法举证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开采现场视频证据,我方区分案外工程施工场景与本案交易标的物,向法庭说明视频素材与本案交易标的不具备对应关系,击破对方试图证明非法采矿的证据链条。

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仅欠2万元货款的抗辩,该主张仅仅依靠当事人单方陈述,没有银行转账、收据等付款凭证予以佐证,即便股东身体患病,也存在多种合法途径调取交易流水,不能以此免除举证义务,该抗辩最终未被法院采信。

 

本案提示砂石、工程渣石交易从业者:第一,通过拍卖取得工程弃渣,若实际供货人与竞拍主体不一致,务必留存书面授权、合作证明,固定供货主体处分权限;第二,交易过程中,过磅单、聊天记录、对账单、付款记录完整留存,明确货物单价、数量;第三,与自然人独资企业交易,应当留意股东个人参与交易的痕迹,后续维权可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区分行政违法风险与民事货款支付义务,收货方实际接收货物,不能以所谓行政违法为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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