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地质事业单位(上诉人,我方当事人)与某地产开发企业(被上诉人)签署《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我方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地产企业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双方合作开发科研楼项目,对建成房产、车位按比例进行分配。之后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用地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项目施工阶段,由第三方建筑企业实际承接工程施工。
合作过程中各方就出资数额、投资款认定、工程款项、违约责任发生重大分歧。地产开发企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判令我方返还三千四百余万元投资款,并主张高额资金占用利息。原审法院审理之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合作协议,判令我方返还一千五百余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对应利息。我方地质事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强小磊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交织,案件涉及投资款认定、司法鉴定证据效力、第三方施工企业诉讼地位、各方整体结算、工程款与投资款区分等多项疑难法律问题;原审中施工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二审阶段该施工企业当庭提出独立的工程款、窝工损失诉讼请求,同时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案件焦点
原审将施工企业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程序错误;该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主张巨额工程款、窝工损失,应当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在施工企业提出独立工程主张情况下,本案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整体结算,原审仅单独处理地产企业的投资返还诉求,程序是否合法。
案涉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投资款数额能否直接采信;在施工企业不认可该鉴定,又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原审未予以处理是否属于事实查明不清。
地产开发企业主张的投资款、可得利益损失,需要结合施工方工程款债权统一核查处理,一审单独裁判是否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失衡。
二审庭审中,强小磊律师代理我方发表上诉代理意见:第一,本案合作开发与建设工程施工属于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案涉施工企业享有独立的工程款、窝工损失请求权,原审错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程序错误。第二,各方应当进行整体结算,不能抛开施工企业的工程债权单独裁判用地单位向地产企业返还投资款。第三,案涉鉴定结论遭到施工企业明确否认,二审中施工企业当庭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同时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没有处理该申请,案件基础事实并未查清。第四,一审在各方债权债务没有整体厘清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我方返还投资款,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省高院采纳代理律师核心上诉意见。
裁判结果
撤销原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