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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小磊律师代理地质施工企业历经多重审理,二审改判驳回对方三百五十余万元全部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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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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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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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历经一审、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发回重审等多重司法程序,一审我方当事人被判承担三百五十余万元巨额赔偿。接受委托代理上诉后,律师深入梳理基坑工程分工、监理资料、会议文件等全部案卷材料,厘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土方开挖的关键事实。抓住建设单位未通知施工方、擅自回填基坑破坏事故原始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司法鉴定的核心抗辩要点,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违约损失可预见性法律规定,对原告各项损失证据的真实性、因果关系逐项进行有力驳斥。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成功撤销一审高额赔偿判项,全额驳回对方三百五十余万元索赔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帮助施工企业规避巨额债务风险,维护企业重大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河北某地产开发企业(原审原告)就综合服务楼项目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和某地质工程专业施工企业(我方当事人,原审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我方承包基坑边坡支护、坑内降水工程,为包工包料固定总价 X 三十六万元;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负责基坑土方开挖作业。合同约定,若因支护、降水施工原因造成周边建筑物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地产企业向我方支付首期工程款 X 十万元。

项目施工过程中,地产企业自行组织第三方施工队伍开展基坑土方开挖。开挖至一定深度后,基坑北侧周边住宅楼地面、围墙出现裂缝。事件发生后,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建设单位未通知我方参加会议,直接决定变更原项目规划设计,取消人防地下室,将地下室改为浅基础,调整一层房屋使用功能,并且对已经开挖完成的基坑实施回填。项目现场原貌被破坏。

此后,该地产开发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我方地质施工企业,主张基坑周边建筑物开裂系我方支护施工不当造成,诉请判令我方返还已付工程款 X 十万元,赔偿基坑回填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首层门市销售损失、停工误工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三百六十五万余元。

本案历经一审、上诉、检察院抗诉、省高院裁定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基层法院重审判决认定开裂系我方施工责任,判令我方赔偿地产企业三百五十万余元。我方不服重审判决,委托强小磊律师代理提起上诉。本案案情复杂,历经多轮司法程序,涉及基坑工程责任划分、因果关系举证、现场灭失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违约损失可预见性、变更设计产生损失的责任归属等专业工程法律争议。

案件焦点

基坑周边住宅楼、围墙出现裂缝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裂缝究竟是我方基坑支护降水施工造成,还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土方开挖队伍违规超深、超长开挖导致。

建设单位在未通知施工单位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召开会议变更工程设计、回填基坑,导致原始施工现场不复存在,无法开展事故成因司法鉴定,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地产企业主张的基坑回填费用、人防易地建设费、首层门市销售损失三百五十万余元,与我方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法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即便施工方存在违约,是否需要对建设单位变更规划设计而产生的巨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损失认证结论,在缺少基础事实佐证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案件损失的裁判依据。

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后,强小磊律师代理施工企业提起上诉,主要抗辩观点:

第一,案涉基坑土方开挖工作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第三方队伍实施,支护施工与土方开挖分属不同主体;监理记录显示我方前期支护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现有证据指向裂缝源于土方开挖违规操作。

第二,事故专题会议没有通知我方参与,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变更设计、回填基坑,直接破坏事故现场,致使后续无法对开裂成因开展司法鉴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地产企业主张的回填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门市销售损失,均是建设单位主动变更规划设计带来的衍生后果,并非支护施工直接造成,该部分损失不在施工合同订立时施工方的可预见范围之内。

第四,价格认证机构的损失结论属于单方委托,部分损失仅有单方出具的明细、预算书,缺少施工合同、实际付款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审理阶段,法院再次尝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裂缝成因进行司法鉴定,但因为原始基坑现场早已不复存在,无法确定勘验点位,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法院实地勘查项目现状,查明建筑一层实际全部为门市,并没有变更为停车位,与地产企业的损失陈述不相吻合。

裁判结果

撤销基层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中判令我方赔偿三百五十万余元损失的判项;

驳回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我方赔偿基坑回填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首层门市销售损失共计三百五十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维持一审驳回停工误工损失、鉴定费的判项;

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鉴定预交费用均由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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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小磊,一级律师,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省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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