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部队单位通过公开竞拍招租,将位于某市的大型裙楼公建房产对外出租,河北某能源开发企业(我方当事人)通过竞标中标,成为案涉房屋承租人。双方前后签署多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案涉租赁合同需要经过军队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盖章之后才正式生效。承租方已经向出租方累计支付一千零一十五万元款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未能完整交付全部租赁房屋,部分原有租户迟迟没有搬离。我方当事人专门设立全资子公司,受托全权经营、管理该承租楼宇,并将房屋对外转租给六家次承租人,收取转租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后国家出台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相关政策,出租方以此为由提出终止租赁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租赁关系于某年 6 月 30 日解除。
租赁关系解除之后,双方就欠付租金、转租收取的租金、保证金、合同解除补偿、税款损失、交房违约损失产生重大争议。部队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诉讼请求:要求承租企业支付欠付租金一百二十八万余元;退还已经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转租租金二百四十九万余元;退还次承租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十一万余元;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强小磊律师接受河北某能源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本案应诉,同时依法提起反诉。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出租方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三百八十三万余元、违约金三百万元,赔偿税款损失一百零二万余元,本诉、反诉诉讼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本案属于军队房产特殊租赁纠纷,合同附生效审批条件,叠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涉及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效力、房屋不完全交付的违约责任、转租法律后果、军队房产免税承诺效力、政策解除后的补偿规则,本诉反诉交织,法律问题复杂。
案件焦点
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军队上级部门审批盖章生效,未完成审批,该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解除之后权利义务如何处理。
出租方没有完整交付全部租赁房产,该行为法律后果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违约。
我方当事人子公司收取的次承租人转租租金、保证金,法律上应当由谁承担,出租方是否有权直接向我方主张返还次承租人保证金。
因军队停止有偿服务政策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补偿条件,承租方是否有权主张搬迁补偿。
出租方出具给税务机关的免税相关证明,是否构成对承租方的承诺,由此产生的税款损失是否应当由出租方承担。
庭审当中,原告(出租方)提交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转租合同等证据,主张我方应当支付欠付租金,返还全部转租租金以及保证金。
强小磊律师代理被告(承租企业)发表抗辩及反诉意见:第一,案涉房屋出租方并未完整交付,部分原有租户拒不腾房,承租人无法完整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给承租人造成经营损失;第二,合同虽未完成军队审批、属于成立未生效,但是双方已经实际开展租赁履行行为,因国家政策原因终止租赁,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善后;第三,依据合同约定,非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补偿两个月租金作为搬迁费,本案应当参照该约定给予承租方补偿;第四,出租方向税务机关出具免税相关证明,承租方基于该政策预期产生实际缴税损失,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出租方予以分担;第五,转租保证金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合同项下债务,出租方并非转租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向我方主张该笔保证金。
法庭对全部证据进行核查,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善后事宜。
裁判结果
判令我方承租企业向出租方支付欠付租金一百二十八万余元,返还合同解除后收取的转租租金二百四十九万余元;
判令出租方向我方承租企业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搬迁补偿款三百三十八万余元;
驳回出租方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驳回我方反诉中主张的违约金、税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按照胜诉比例由原被告双方分别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