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被不起诉人甲,系怀宁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法人。因涉嫌诈骗罪,于 某 年 某月 某 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某 年某月某 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指控事实为:甲经营农机销售企业,从事农机设备及配件销售、售后维修业务。在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工作当中,存在使用他人身份、提交不实申报材料的行为,侦查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甲委托汪伦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申报材料瑕疵行为,是否具备诈骗罪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损失,是否满足诈骗罪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汪伦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完整交易链条,重点核查农机购销实际流转、补贴资金流向、农户实际使用情况,固定案件客观证据。针对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开展辩护工作,重点论证:农机存在真实购销关系,设备交付实际种粮农户投入农业生产;补贴惠农政策目的已经实现,国家财政没有发生实质损失;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补贴资金的主观故意,没有挥霍、隐匿补贴款项、逃避返还的客观行为,该案不具备诈骗罪犯罪构成,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不起诉结果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证据,采纳辩护意见,作出怀检刑不诉某 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甲虽在农机补贴申报环节存在使用他人身份、申报材料不实行为,但案涉农机均为真实购销,机具交付农户实际用于农业生产,补贴惠农制度目的实现,未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实质性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甲具有非法占有补贴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甲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 76500 元依法返还当事人。
律师价值
精准拆解诈骗罪犯罪构成,区分行政申报瑕疵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边界,厘清罪与非罪关键界限。
深挖客观交易证据,向检察院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推动检察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拿到法定不起诉结果。
帮助当事人解除刑事追责风险,涉案扣押款项依法返还,不留刑事案底,保全企业经营与个人人身权益。
适用场景
企业经营类刑事案件,行政违规行为被刑事立案,需要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的案件。
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案件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指控缺少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证据的刑事辩护。
涉政府补贴、农机补贴、惠农政策相关刑事犯罪,申报材料存在瑕疵被指控诈骗的案件。
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刑事业务。
民营企业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刑案件,希望争取无案底处理,保护个人及企业经营资质。
服务指引
企业经营者一旦被公安刑事传唤、刑事拘留,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不要盲目等待,黄金辩护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涉补贴类案件,完整保存购销合同、交付凭证、资金流水、实际使用记录等全部客观交易证据,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材料。
当事人如实向律师完整陈述全部案件事实,不隐瞒案件细节,便于律师完整梳理案件逻辑,形成有效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针对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案件,积极争取不起诉,避免案件起诉到法院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若涉案财物被办案机关扣押,律师结合案件辩护意见,同步申请涉案财物依法返还,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可依据文书处理后续企业经营、档案记录、扣押财物收尾工作。
总结:涉企刑事案件,很多经营行为瑕疵容易被认定刑事犯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关键窗口期。专业刑事律师通过梳理全案证据,厘清法律边界,有机会争取不起诉,保住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同时挽回财产损失。
